施工现场管理的主要内容 根据《建筑法》第 39 条、第 40 条、第 41 条、第 47 条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1991 年 7 月 9 日建设部令第 13号)、建设部 1992 年 12 月 2 日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996 年 10 月 17 日劳动部发布的《建筑项目(工程)劳动安 全卫生监察规定》等的要求,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做到: (l)施工现场的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管理范围,承担各自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分段发包或者指定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单位不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发生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安全保障体系。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应当建立以第一责任人为核心的分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负责本工种的安全生产。项目施工 前,施工单位 应当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员应当在书面交底上签字,并在施工中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3)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安全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天气条件的变化,实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或危险部位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牌。(4)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中可能导致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别设施等做好专项防护。(5)施工现场临时停工的,责任方应当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并承担所需费用。(6)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设置有效的消防措施。在火灾易发生部位作业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应当实行特别消 防措施。(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实行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及噪声,振动对人和环境的污染和危害。(8)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工作区与生活区分开设置。施工现场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应当经过设计计算,装配式的活动房屋 应当具 有产品合格证,项目经理对上述建筑物和活动房屋的安全使用负责。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备。作业人员的膳食、饮水等供应,必须符合卫生标准。(9)作业人员应当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