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彩礼返还答辩状 恋爱关系结束,通常男方家庭会要求返还彩礼,下面是我整理的婚约彩礼返还答辩状,给大家阅读。 【一】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情:20XX 年 12 月底原告黄某(男)与被告陈某(女)经媒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 20XX 年 1 月,双方举办订婚家宴,黄某给付陈某 2 万元订婚钱,给付王某家参加订婚仪式的亲戚 1 万元红包,并给付了彩礼 10.6 万元,还为陈某购买了戒指等。 按当地乡俗,订婚后当日将陈某接至黄某家中同居生活并一同到外地打工,20XX 年 4 月,黄某因陈某患有精神病将陈某送回娘家,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黄某为追要订婚礼金、物品及彩礼诉至抚州崇仁县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1、彩礼的情况?2、原告黄某是否实施暴力?3、被告的赔偿权事实和法律依据? 我作为被告陈某的代理律师。 作出如下答辩: 一、起诉状称给付的彩礼 13.6 万元不属实,实际上被告只是得到 10.6 万元;并非四金齐全,只有一对金耳环、一只玉手镯,一枚金戒指; 20XX 年农历 12 月 22 日收到的打鞭炮款壹仟陆佰元已购置鞭炮燃放了,收到男方给被告陈某的一对金耳环、一只玉手镯。 20XX 年农历 12 月 28 日收到订金 10.6 万及一枚金戒指。 20XX 年元月初八收到的订婚钱肆仟陆佰,同时被告陈连来给了原告黄某大红包肆仟陆佰元, 另外买了两套衣服两双鞋子(计花费叁仟伍佰元)作为见面礼,为此,被告处已用去捌仟壹百元;收到的打发钱壹万捌仟捌佰元已按乡俗派发给了双方的亲戚,并且由于原告给的打发钱不够数被告还垫出贰仟元。 在原告即将带陈某去南京生活之时,其父陈连来按乡俗给陈某现金 1.2 万元,后来被原告送回娘家后,身上已身无分文,此钱已被原告黄某拿走了。 因 此 , 我 们 认 为 本 案 中 原 告 给 被 告 陈 某 的 品 饰 、“订婚钱红包”是不应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给对方的财物,可以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陈某家也因为只有一个女儿,在办理女儿的婚事上也花费不少,比如女方家在定亲的第二天,就办了十余桌酒席款待亲朋好友,化费了壹万多元,加上给陈某的压箱钱1.2 万元,予原告的见面礼、过年的压岁钱及二套衣服二双皮鞋等,被告在作这门亲事时,也花费了三万多元; 至于“鞭炮款”、“打发钱”属于根据当地婚俗消耗的部分,原告还诉之法庭,真是岂有此理:原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