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答辩状 工伤待遇答辩状【1】 答辩人:a,男,汉族,194x 年 1x 月 1x 日生,系死者 e之父 答辩人:b,女,汉族,195x 年 1x 月 2x 日生,系死者 e之母 答辩人:c,女,汉族,198x 年 x 月 1x 日出生,系死者e 之妻 答辩人:d,男,汉族,200x 年 x 月 x 日出生,系死者 e之子 因上诉人(一审原告)f 有限公司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x)深罗法民 x(劳)初字第 194x 号民事判书,提出上诉,答辩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 e 系上诉人员工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首先,e 系上诉人员工,有国家机关依职权制定的公文书证作证。答辩人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 e 系上诉人员工,因此,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25 年 10 月 10 日 作 出 的 深 劳 社 认 字 ( 市 )[200x] 第41235400x 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 e 的死亡属工伤,单位为上诉人。上诉人对该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深圳市人民政府于 2025 年 1 月 26 日作出的深府复决[201x]3x 号《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2025 年 3 月 2 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x)深福法立裁字第 1x 号行政裁定书,因上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起诉讼,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上述《行政裁定书》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生效。因此,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在没有被依法撤销前,应作为认定 e 系上诉人员工的证据予以采纳。 其次,e 系上诉人员工,与上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e 于 2025 年 9 月底入职上诉人处,入职长途客车驾驶员,月工资为 8000 元,原告以现金形式于当月发放上月的工资,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e 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的车子归上诉人公司管理,e 接受过公司的上岗培训,持有上岗证。 二、e 驾车行为系履行工作的行为,上诉人应承担其工伤待遇;其是否具有上诉人认可的驾驶员资格以及事故责任的认定,不是排除享受工伤待遇的法定事由,与本案没有关联。 首先,e 此次驾车行为系工作行为,上诉人应承担其工伤待遇。e 作为上诉人的员工,其驾驶车辆从事运输的行为系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并且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经对 e 驾车发生的事故损害行为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因此上诉人应当承担其工伤待遇。 其次,违法上诉人公司规定以及在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