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地区指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引用标准 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B 9137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总则 3
1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而制定
2 本标准是指导制定和修订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方法标准
3 本标准以大气质量标准为控制目标,在大气污染物扩散稀释规律的基础上,使用控制区(定义见 4
1 条)排放总量允许限值和点源排放允许限值控制大气污染的方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此外,各地还可结合当地技术经济条件,应用最佳可行和最佳有用技术方法或其他总量控制方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列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允许限值,不得宽于本标准方法计算的排放限值和国家有关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5 本标准各条规定在一般条件写具有同等效力,但对同一污染源标准中各条所确定的允许排放限值不一致时,应以其中最小允许排放限值为准
6 附录中各条规定供使用本标准时参考
4 气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及大气环境功能分区 4
1 气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以下简称总量控制区)是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城镇规划、经济进展与环境保护要求而决定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的区域
总量控制区以外的区域称非总量控制区,例如广阔农村以及工业化水平低的边远荒僻地区
但对大面积酸雨危害地区应尽量设置 SO2 和 NOX 排放总量控制区
2 大气环境功能区是因其区域社会功能不同而对环境保护提出不同要求的地区,功能区数目不限,但应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城乡总体规划分为一、二和三类与 G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