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有关工程设计业务的基本法规1.1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制度是由哪些部门批准正式实行的?答:(第一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制度是由人事部、建设部([2003]24号文件)批准正式实行的。2.对公用设备工程师不予注册的条件是什么?答:(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在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四)国务院各有相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3.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出现什么情况将被撤销注册?答:(第十七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在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4.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执业范围是什么?答:(第二十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一)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含本专业环保工程);(二)公用设备专业技术咨询(含本专业环保工程);(三)公用设备专业设备招标、采购咨询;(四)公用设备专业的项目管理业务;(五)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5.如何修改由注册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的技术文件?答:(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的技术文件,必须得到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册公用设备师签字盖章并承担责任。6.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权利、义务有哪些?答: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可以享受以下权利:(第二十五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有权以注册公用设备的名义从事规定的专业活动;(第二十六条)在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术文件,应当由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的技术文件,必须得到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册公用设备师签字盖章并承担责任。(第二十九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条件之一。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二)保证执业工作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技术秘密;(四)不得同时受聘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行;(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7.全国具体负责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管理机构是什么部门?答:(第六条)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有关行业协会及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管理等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组织、取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和办法注册申报等具体任务。1.2建筑法1.建筑活动的定义是什么?适合建筑法的活动有哪些?答:(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定义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建筑法。2.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目的是什么?答:(第一条)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3.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单位具备从业资格的基本条件是什么?答:(第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