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认证机构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我国认证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电子认证技术的出现,使得电子商务交易参与各方的身份和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有了技术上的保障
认证机构主要解决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参与各方身份,资信的认定,维护交易活动的安全,是电子认证的认证实施主体
电子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以加密技术为基础,以电子签名,数字证书等为手段,向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各方提供身份确认,文件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确认等服务的活动
而电子认证机构就是在电子商务中,为确证当事人身份提供服务的机构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信息产业部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进行年度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年度检查采取报告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有效期内不得降低其设立时所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信息产业部信息统计的要求,按时和如实报送认证业务开展情况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三十六条信息产业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委托有关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承担具体的监督管理事项
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可能是侵权责任,也可能是违约责任,由于两者的性质不同,所以归责原则的选择上也会不同
因此笔者认为基于归责原则的多样化,立法上必须加以区别对待:(1)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电子认证机构根据证书申请人的申请向其签发认证证书,那么,证书申请人就与认证机构基于要约和承诺形成了法律上的合同关系
如果认证机构与证书申第1页共5页请人之间发生纠纷,双方均可根据合同条款提起法律诉讼
学者们多数认为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理由是认证机构正处于发展之中,不宜让其承担过大的风险
但笔者认为采取过错推定原则为宜
首先,虽然认证机构是新兴的服务机构,法律制度的设置给予一定的保护是合理的,但这只能够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