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机关各科室、各企事业单位及各居(村)委:第一条为了加强我街道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政令畅通,保障街道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区镇、街道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街道内部审计机构依照本暂行规定,可对街道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实行审计监督
街道内部审计机构对上述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经营成果的效益性,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及其他按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街道内部审计机构为内部审计办公室
街道内部审计办公室在街道主任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同时接受区审计局的业务及工作的指导、培训、检查、考核和监督
第四条街道内部审计办按照规定的职权、程序,行使审计监督职能
第五条街道内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六条街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兼)职审计人员2-3名
第七条街道内部审计办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遵守审计职业道德
第八条街道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暂行规定履行审计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履行职责,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九条街道内部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对所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街道内部审计办公室负责人的任免报区审计局备案
第1页共3页第十一条街道内部审计办公室主要职责:(一)对本街道所辖管理(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村级管理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二)对本街道所辖管理(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含招商引资政策兑现),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三)对本街道所辖企业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