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我国公务员他律制度建设的反思[图文]建国初期我国公务员他律制度建设的反思所谓他律,哲学家康德的原意指依据外界事物或情感冲动,为追求道德之外目的而制定的伦理规则
今天对他律涵义的理解已发生变化,泛指外部制约、约束
[1]而其中尤以法规、政策的外在制约、约束为最重要的他律形式
本文中的公务员他律制度即指旨在对公务员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制约的一切法规和政策
他律是自律的依据和保障,离开了他律,自律将无所适从并难以维持
特别是在制约行政权方面,由于他律具有客观性、直接性和强制性,因而更是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本文拟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对建国初期我国公务员他律制度建设作些分析,以期从中汲取经验和教训,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国当前的公务员他律机制
一、建国初期我国公务员他律制度建设的基本经验从总体上看,建国初期(特别是经过1951-1952年的“三反”运动之后)我国行政腐败的状况无论从发生频度还是规模上都比改革开放后要小
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相对较有效的公务员他律制度是重要的一条
当时的公务员他律制度之所以有效,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主要得益于以下因素
(一)建国初期公务员他律制度顺应了当时的内在制度和法律文化内在制度是指从人类经验中演化出来的规则,它体现着过去曾最有益于人类的各种解决方法
主要包括价值观、习惯、伦理规范、礼貌和习俗,以及自然法等
[2]在建国初期公务员系统内在制度的众多特征中,与他律制度联系紧密的主要有:其一,在意识形态领域,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思想和信念占主导地位;其二,对党组织发自内心地拥护、信赖和敬畏,直至发展成对党的领导人的盲目崇拜;其三,政治观念、阶级斗争观念以及纪律观念特别强烈(这三个特征的形成都是与共产党在执政后继续保留浓厚的革命党色彩分不开的)
由于当时意识形态领域的一元化,导致了当时公务员的价值观及伦理道德规范比较统一,因而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