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适用本办法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按不低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额度30%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
地方配套资金包括财政和部门的配套资金
第六条地方财政应落实的配套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共同负担,负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对市、县财政部门确实无力配套的,省级财政必须全部负担
地方各级财政应负担的部分,必须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
第七条配套资金不能虚列预算,不能多头配套
对中央财政第四季度追加的资金,地方各级政府可视财力情况安排配套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八条以工代赈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全部用于国定贫困县
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国定贫困县,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用于非国定贫困县
第九条中央财政从中央预算安排的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县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第十条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第1页共5页(一)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重点修建县、乡、村道路(含桥、涵),建设基本农田,兴建小型、微型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及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含造林、种果、畜牧草场建设)等;适当用于异地扶贫开发中的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
(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科技扶贫(优良品种的引进、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