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系列)[定稿]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第一条为把住食品进货关,保证进货渠道正规和质量安全,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食品质量义务,保护自身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等法等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经营食品的市场(含超市、商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主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饮料和酒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食品管理的需要,增加查验食品的种类
第四条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另行规定
第五条在购进食品时,必须对食品标识、外部感观和内在质量进行查验,确保食品质量可靠、标识正确
第六条进货食品检查验收的内容:1
产品及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真实;2
产品质量检验是否合格;3
是否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4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是否有中文标明;5
需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事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6
限期使用的产品,是否在明显处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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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否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8
是否是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淘汰产品;9
产品是否掺杂、掺假;10
产品是否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第七条通过看、摸、揉、捻、嗅、品等方式,对所进食品进行感官判定,把好进货食品质量关
第八条市场经营的农产品及其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