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提报法规草案程序规定【发布单位】81514【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6-11-13【生效日期】1996-11-1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提报法规草案程序规定(淄政发〔1996〕148号1996年11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关于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报地方法规草案的规定,为理顺规章及法规草案制发程序,提高规章、法规草案质量,参照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市政府各部门起草规章、法规草案,参与规章、法规草案协调、论证、会签和政府审议时,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条市政府依法管理全市经济和各项社会事务,一般用规章的形式进行规范调整。规章是市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按本规定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市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涉及全市重大经济社会关系和公民权利义务的事项,需由地方法规规范调整的,由市政府向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提报地方法规草案。第四条第四条市政府制定规章和提报地方法规草案的宗旨是:第1页共5页(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三)结合实际,具有淄博特色;(四)有利于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第五条第五条市政府法制局是市政府主管制定规章和提报地方法规草案的机构,其职责是:(一)编制行政规章和提报法规草案规划及年度计划;(二)审查、协调规章和法规草案;(三)向市政府提交规章和法规草案,并作审查说明;(四)负责政府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反馈;(五)负责政府规章的修改、清理、废止、汇编等工作。第六条第六条市政府各部门都要重视规章和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加强规章体系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第二章规划与起草第七条第七条制定规章和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报法规草案应按批准的规划、计划进行。规划是市政府根据国家立法要求,结合我市地方法规规章体系建立健全情况确定的立法项目。近期立法规划一般每五年制定一次。计划是每个立法年度确定的立法项目。第八条第八条政府各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前,根据立法规划,提出下年度立法项目,由市政府法制局通盘研究,综合安排,拟定年度规章和法规草案制发计划,经批准后下发执行。第九条第九条立法计划下达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落实。不按计划落实或增加立法项目的,应向市政府法制局报告,并经市长或分管市长同意。第十条第十条立法项目一般由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市政府指定部门起草,重要的立法项目,由市政府法制局组织起草。起草规章和法规草案项目,应成立起草小组,对立法目的、调整关系、规范内容、结构章节,要经过充分考察论证。规章和法规草案一般要求:(一)有法律、法规依据;(二)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第2页共5页(三)从全局利益出发;(四)收费、处罚规定合法、适当;(五)结构合理,条理清楚,文字表达准确。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规章和法规草案的结构一般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以章、节、条、款、项、目的形式表达。内容简单的,可不分章、节。款不冠数字,项、目冠数字。总则部分,应写明立法目的、法律依据、执法主体、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分则部分应写明规范内容、法律责任等;附则部分,应写明解释权属、施行日期等。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对规章和法规草案规范的内容要经集体讨论,并广泛征求意见,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应与有关部门协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规章和法规草案拟定后,形成送审稿,写出送审报告,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连同起草说明、有关部门意见一并报市政府审批,同时提供起草依据和有关资料。第三章审查与审议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政府各部门报请市政府审批的规章和法规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审查。审查内容是:(一)是否按立法计划提报;(二)法律依据是否充分,规范内容是否明确;(三)部门职权有无交叉,执法主体是否清楚;(四)收费、处罚款项额度是否合法、适当;(五)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