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提报法规草案程序规定【发布单位】81514【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6-11-13【生效日期】1996-11-1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提报法规草案程序规定(淄政发〔1996〕148号1996年11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关于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报地方法规草案的规定,为理顺规章及法规草案制发程序,提高规章、法规草案质量,参照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市政府各部门起草规章、法规草案,参与规章、法规草案协调、论证、会签和政府审议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市政府依法管理全市经济和各项社会事务,一般用规章的形式进行规范调整
规章是市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按本规定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市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涉及全市重大经济社会关系和公民权利义务的事项,需由地方法规规范调整的,由市政府向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提报地方法规草案
第四条第四条市政府制定规章和提报地方法规草案的宗旨是:第1页共5页(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三)结合实际,具有淄博特色;(四)有利于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五条第五条市政府法制局是市政府主管制定规章和提报地方法规草案的机构,其职责是:(一)编制行政规章和提报法规草案规划及年度计划;(二)审查、协调规章和法规草案;(三)向市政府提交规章和法规草案,并作审查说明;(四)负责政府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反馈;(五)负责政府规章的修改、清理、废止、汇编等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市政府各部门都要重视规章和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加强规章体系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