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林业统计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统计工作,保障林业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林业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林业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进行林业统计监督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林业统计调查对象,必须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和林业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林业统计工作;(二)拟定和组织实施林业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提供林业统计资料;(三)拟定林业统计标准和林业统计调查表;(四)完成国家有关统计调查任务,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第六条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和林业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履行组织协调本单位的林业统计工作、完成林业统计调查任务、提供林业统计资料、管理林业统计调查表等职责
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统计专业技术职务
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符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林业统计调查分为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第1页共4页和试点调查
林业统计调查可以根据要求采取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林业统计调查应当制定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
林业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由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有关职能机构拟订,经本部门行政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