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供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供水管理,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供水和供水设施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市政供水,是指由市、县(市)自来水公司(以下称供水部门)通过市政供水管网向单位或居民(以下称用户)提供的生活、生产等各项用水
本条例所称供水设施,是指取水头、引水管、泵站、水处理车间、井群、管网、消火栓、闸门、水表、井盖等设施
第三条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供水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供水管理工作
水利、环境保护、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配合供水主管部门做好市政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政供水部门必须坚持为用户生活和生产建设服务的方针,搞好科研,提高水质,适XX县区发展需要
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都要遵守本条例,依法用水,保护水源,爱护供水设施;对违章用水、污染水源、损坏供水设施的行为有权举报、制止
第二章水源保护第六条供水水源设置防护地带,并按下列规定划分:(一)地表水水源为江河水的,其限制地带界定为取水点上游一千米,下游一百米以内的水域及沿岸;戒严地带为取水点周围半径一百米以内的区域和水厂厂区
(二)地下水源限制地带界定为取水构筑物周围半径五十米以内的区域
第七条在地表水源限制地带内,严禁从事下列活动:(一)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二)捕鱼、养殖;(三)挖砂、取土、采矿、放牧;第1页共7页(四)倾倒废渣、垃圾、粪便、有毒有害物品;(五)旅游、野浴及其他危及水源的行为
在地表水水源戒严地带内、供水部门须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第八条地下水源限制地带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畜禽饲养场、堆放垃圾粪便;(二)修建渗水坑和污水沟渠;(三)污水灌溉和施用毒品、残留农药;(四)其他危及地下水源的行为
第九条以水库为供水源的,水源保护由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