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缓刑,是对于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项刑罚制度
缓刑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
如果遵守一定条件,一定期限以后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违反一定条件原判刑罚仍须执行
缓刑制度是近代发展起来的,现已被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广泛采用
在西方,缓刑最早产生于1842年的英国
那时,英国对有悔改可能的初犯、少年犯采用训……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缓执行制度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然而,缓执行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难以达到缓刑的真正目的,确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笔者认为,应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采用暂缓量刑制度,以暂缓量刑来替代现行的暂缓执行
一、暂缓量刑的定义及特点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暂缓量刑的特点
①对被告人有罪宣告
被告人的行为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作出有罪宣告
缓量刑不同于缓宣告制度,缓宣告,是对有悔改希望的人犯暂时不作刑的宣告,在一定期间内,如果没有新罪就不再作有罪的判决
缓量刑是以宣告行为人有罪为前提,而不是不作有罪判决,更能体现罪行法定原则
②对被告人暂不处于刑罚
缓量刑只作有罪宣告,而不同时判处具体刑罚
缓量刑不同于缓执行制度,缓执行,是人犯受刑罚宣告后于一定期限内附条件第1页共7页地暂缓执行
缓量刑是暂缓适用刑罚,而不是暂缓刑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