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为了规范职业健康检查程序,保证职业健康检查的质量,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一、成立我院职业健康检查专家组,专家成员必须具备一定条件。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要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三、职业健康检查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别管理办法》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任何人不得因循私情而违背诊断原则和诊断标准。四、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要严格遵循职业健康检查程序和卫生厅批准的诊断范围。五、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由医务科统一组织。每次检查结束后由三位以上职业健康检查专家组成员进行集体诊断,并保证健康检查量。第二篇: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建立本院职业健康检查管理体系,确保职业健康检查的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同时考虑本院的工作特点和要求,形成以下制度,加以保持和实施。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省卫生厅批准我院职业健康检查范围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三、组织机构。体检科为本院对外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常设办事机构;成立“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当主检医生不能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做出明确诊断时,由综合诊断小组集体讨论后再做出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四、职责:体检科医护人员及职业健康体检医生主要职责为:对外受理职业健康检查申请;核对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名单、工种,确定检查项目;组织体检;体检资料汇总、分析、体检报告的出具。五、业务管理第1页共9页(一)职业健康检查的原则1.体检科独立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的原则。3.疑似职业病诊断必须由“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集体诊断。(二)职业健康检查要求1.职业健康检查必须严格依照“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程序”进行。2.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应当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依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进行。3.职业健康检查记录应规范、详实,健康检查诊断报告规范,并由诊2断医师签名。5.对重大疑难病例或者国家还没有颁布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病例,难以作出明确诊断时,应当向患者及用人单位说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转诊至省级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6.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提出必要的医学观察或住院观察建议,提出会诊建议,并向患者和用人单位说明情况。7.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在体检结束1月内送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三)相关业务管理1.与职业病诊断相关检验、检查、检测必须采用职业病诊断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2.为鉴别诊断或其它原因需将患者转诊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时,应当考察其资质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六、疑似职业病转诊和报告制度1.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报告,同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建议转诊至取得职第2页共9页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2.发现疑似急性职业中毒三人以上或发生死亡的疑似急性职业病时,应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及用人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建议将疑似急性职业病患者转诊至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七、设备管理制度1.加强检验、检查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检验、检查结果准确可靠。2.与职业健康检查、诊断相关的检验、检查设备必须通过计量检定或规定程序的自检,同时做好自检记录。3.检验、检查设备大型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3八、档案管理制度1.体检科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建立和保存。2.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记录包括含职业史、既往史、嗜好、家族史、临床检查的个体健康检查记录表格和相关检查结果记录、报告单以及给用人单位出具的健康检查报告。3.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借阅应经体检科负责人批准,限期归还。九、体检报告、签发制度体检科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应按时向用人单位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必要时可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健康监护评价。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