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国内证券监管制度法律意见一、证券监管概况由于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市场发育程度的不同,各个国家和地区证券市场监管模式有所差异,出现了一般所说的政府主导型、市场自律型、综合型三种不同模式
我国属于政府主导型,即由政府成立专门监管机构进行集中统一的监管,行业自律在监管活动过程中发挥作用
我国和美国均属于政府主导型
市场的发展主要靠政府主导和推动,市场的监管也主要依靠行政权力
完善证券监管制度的必要性
随着国民经济的稳步增长,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提高,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资金供给量与需求量的增加,特别是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背景下,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与发展必然会迎来光辉灿烂的前景
为了在证券市场落实科学发展观,尤其是恢复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强化证券市场的诚信度,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高效发展,完善我国证券监管制度成为必然
二、新证券监管体系的漏洞主要表现在(一)公司上市门槛降低新证券法删除了“开业3年以上且最近3年连续盈利”硬性规定;删除了“千人千股”的要求;申请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从五千万元降至人民币三千万元;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从巧%降至10%以上;增加了“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删除了“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第50条);发行新股的条件也有所降低(13条)
这样,证券法对公司上市门槛的降低,必然降低以前门槛过高带来的包装上市引起的上市公司作假的可能,在入门口就分散了证监会的监管任务,但可能会增加证券市场的风险
(二)独立董事制度升格《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虽然以前也有相关规定,如《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上市公司治第1页共3页理准则》都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制度,但都保持在行政法规的层面_匕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