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定制度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法18号),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申报范围第一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群众中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
可分为两大类:(一)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二)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有空间性和时间性
第二条可以申请列入《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范围包括:(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如神话、传说、故事、歌谣等民间文学(口头文学);(二)传统表演艺术,包括传统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曲艺、杂技等;(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四)有关自然界、宇宙和社会的民间传说知识和实践,包括天文、地理、历法、气象、农业、生态环境、养生医疗等;(五)传统手工艺术和技能,包括制造、建筑、织染、印刷等;(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二章申报要求第三条《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项目,应是具有突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一)具有展现本土传统文化和民族民间文化创造力、维第1页共4页系本土文化传承性的突出价值;(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三)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四)出色运用传统民间工艺技能和经验,体现高超的技艺水平;(五)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六)对维系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四条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三年以上保护计划,并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