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沱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推进自然保护区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充分发挥沱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在物种保护、环境教育、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多种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沱湖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精神,结合沱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沱湖自然保护区内从事一切活动,都要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自然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的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实行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自然保护区的相关工作进行管理并负责相关业务指导,对在自然保护区保护、宣传、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划分和保护第五条自然保护区内水面、低洼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均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负责统一规划调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利用和流转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内的标志、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侵占和破坏
第七条沱湖省级自然保护区按范围划分为三类保护区域,一类保护区域为:沱湖水面及怀洪新河大坝外所有耕地、低洼地及湿地;二类保护区域为:山西庄闸东、西坝口闸西,沱湖、怀洪新河之间的所有村庄、林地、沟塘及耕地;保护区内除一、二类保护区域外,其他范围为三类保护区域,三类保护区按实验区的要求管理
第八条自然保护区的主要保护对象为内陆淡水湿地生态系第1页共4页统,国家重点保护鸟类及其他野生动植物,各种鱼类及水生物
具体为:(一)湿地物种多样性
特别是湿地珍稀动物
大鸨、白鹳、黑鹳等
(二)生物多样性
湿地芦苇、沿岸林地等珍稀动物栖息地,鱼类育苗、育肥和繁殖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