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用工规范一、用工务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从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支付两倍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满一年的当日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证件和收取财物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原件,(可以要求提供相应的证件复印件,在其上面写上“此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签名并署上日期)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依法处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件;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人,一律不得录用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1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予以罚款
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件,还可以杜绝使用到在案在逃人员,避免承担不必要的刑事民事责任和带来安全隐患
四、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第1页共6页劳动者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约定周期支付,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
如出现此类情况,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