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制度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包括国内专利的专利申请资助、专利年费资助、专利奖励资助及外国专利的专利申请资助
专利资助以无偿资助和择优支持为原则
第三条设立专利资助专项资金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从科技经费中统筹安排,列入市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管理
该项资金支出应控制在当年预算额度内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可以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情况予以调整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督
第四条提出专利申请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资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XX县区内的个人(含在本市进行投资,并在本市申请专利的非本市居民);(二)自本办法施行后获得授权的专利;(三)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申请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低于本办法最高资助的,差额部分可申请本办法的资助
第五条申请专利年费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资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XX县区内的个人(含在本市对专利项目进行投资实施的单位或个人);(二)专利为有效的发明专利;(三)该专利已在本市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开始实施并具有较大的潜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六条专利申请资助实行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一)发明专利资助额为每件2000元;(二)实用新型专利资助额为每件1500元;第1页共3页(三)外观设计专利资助额为每件1300元;(四)外国专利申请资助额为每件4000元,对向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申请同一件专利的,资助最多不超过两次
专利年费资助范围仅限于发明专利授权后前5年的专利年费
专利奖励资助的对象是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评选的全国性专利奖和省级专利奖项的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