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细则[5篇]XX省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2010年02月05日16时04分259主题分类:农业农村民族民政“五保供养”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XX省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一月十六日XX省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省民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州(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对象的审核、上报和供养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五保对象的申请受理、民主评议、公示、上报和日常生活照料等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引导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对象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二章供养对象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五保对象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第1页共8页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村民:(一)无劳动能力的;(二)无生活来源的;(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第六条确定农村五保对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
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书面申请
经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