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报告编审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报告编审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实施情况和审计结果向派出的审计机关提出的书面报告
第三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并完成既定的审计目标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
第四条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一)标题;(二)主送单位;(三)审计报告的内容;(四)审计组组长签名;(五)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的日期
第五条审计报告的标题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时间
第六条审计报告的主送单位是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
第七条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起讫时间;(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等;(三)被审计单位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承诺情况;(四)实施审计的步骤和采取的方法及其他有关情况的说明;(五)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及其评价意见;(六)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以及定性、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规定;(七)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1页共3页第八条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结构合理,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恰当,格式规范
第九条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十条审计组组长应当对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审计人员和审计组组长均不得将审计过程中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隐瞒不报
第十一条审计报告应当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组长定稿,按照规定及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