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流通管理制度(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手车交易或者与二手车交易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市商业行政部门是本市二手车流通的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条二手车交易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开、公平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行为
第五条二手车交易方式主要有:(一)直接交易:拥有二手车所有权的出让人与需要二手车的受让人直接交易;(二)代理交易:出让人或者受让人书面委托代理人代理二手车的出售和购买;(三)寄售:出让人将二手车委托二手车交易市场保管及寻找购车方;(四)拍卖
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引进拍卖公司采取拍卖方式进行二手车交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经营主体第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组织合法二手车经营者进驻,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提供便利的交易条件和有关服务;(二)审查入场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主体的资格;(三)制定市场章程、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四)调解交易双方发生的争议;第1页共8页(五)按照有关规定对市场内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配合工商、公安等部门对市场进行监督;(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具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设立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手续办理区及客户休息区,做到标识明显,环境整洁卫生
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在交易市场内应当设立醒目的公告牌,明示交易服务程序、客户查询和监督电话号码等内容
第九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制定市场章程、交易规则,对场内的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