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征地制度改革及其完善制度的完善策略征地制度存在诸多需要改善的地方,针对以上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实施征地时,应该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3
1制度本身完善其一,征地理由,应明确“公共利益”
征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
表面看来,征地只是国家与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一种让渡,但实质上,这正是国家集合利益的一种方式
要使征地行为合法化,最初就理应在确定“公共利益”这个概念上具体化,将公共利益的概念加以概括列举,并对范围的界定实施一定的指导性标准
其二,征地补偿,应当更灵活、民主
在实施征地制度时应当确立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的原则,征地本身就是一个切关民生的制度,当然应当最大程度地照顾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因此在确立标准时,一者需要有完整征的补偿项目,对于所有权、他物权者的利益都应当给予补偿;一者也要对“三十倍”的法定上限适当突破,充分考虑市场增值等因素,对具体补偿项目以现时比例性补贴加以框定
其三,征地程序,应防止暗箱操作
集体经济的固有性弊端,被征地农民虽然是征地补偿的受益人,但获益的过程往往被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过渡者将利益流失
因此在完善制度的同时,加强监管,将征地过程进一步公布公开,对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进一步落实《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5条的规定
其四,征地救济,应多向救济,双管齐下
改变征地只能单一寻求行政复议的救济途径,对征地的救济途径应当多元化
增设司法救济途径,使征地的救济不至于被既当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行政权力过度干预
第1页共6页其五,安置方式,应当取长补短、实事求是
各个地方采取的征地补偿安置的方式形式各异,例如留地安置、土地使用权入股、补偿费设保等等,在实施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