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排污费资金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大本市环境保护力度,规范排污费资金的管理,加快落实国家《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号令)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本市征收的排污费除按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外,应当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作为同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含取消各级环保贷款基金后所回笼的资金和排污费历年结余等)管理,全部用于本市环境污染防治
第三条(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由市、区县财政和环保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管理和监督
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市级污染防治项目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区、县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区、县级污染防治项目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第四条(使用范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下列污染防治项目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包括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治理及清洁生产项目,污染源环境监测和污染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等;(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主要用于跨区县的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控、生态保护示范项目、成片开发建设环保技术审查以及环保模范区域创建活动等;(三)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四)国务院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第1页共3页污染治理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申请条件)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当年环境保护的工作重点,经可行性论证,具有明显的环境效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
项目的目的、技术路线、投资概算、申请补助金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