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定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以及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
(一)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二)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二)传统表演艺术;(三)传统手工艺技能;(四)民俗活动、礼仪、节庆;(五)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建立**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一)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二)加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中华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我市文化的贡献,展示我市人文传统的丰富性;(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五)增进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促进文化交流与合作,为发扬光大我市优秀的传统文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工作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作办公室)具第1页共4页体实施
第六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重要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代表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较高价值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一)具有展现民族文化创造力的较高价值;(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