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成立要求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须知一、社会团体的定义: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二、成立社团应当具备的条件:1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数不少于50个;3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4
有固定的办公住所;5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至少有一人为专职;6
有不少于3万元的注册资金;7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成立社会团体的程序: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分两个阶段:(一)筹备成立阶段1
咨询:申请人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有关登记事项咨询,咨询事项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拟用名称、业务主管单位归口、申报材料准备等内容
申请筹备: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社会团体筹备成立申请表(应载明:成立社会团体的目的、宗旨;业务范围;本行业(学科、领域)权威性、代表性、广泛性情况;活动地域及方式;拟发展的会员情况;活动经费筹集渠道等);申请书中“签字”处必须由本人签字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文件(文件中必须载明:认为发起人(单位)具备筹备该社团的资格;同意该社团申请筹备;本机关愿意作为该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3)章程草案
第1页共3页社会团体制定的章程参照广西民政厅章程示范文本制定,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受理: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有效申请筹备材料之日视为正式受理
在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成立的批复
(在这期间,登记管理机关将通过召开座谈会或听证会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社团主要发起人必须到场)4
开展筹备活动: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可以组建筹备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