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产交易管理制度为建立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的存量房市场交易秩序,维护市场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一、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实行监管
XX市房地产交易所为本市市区存量房交易资金具体监管机构
各辖市内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参照本规定实施
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应当通过XX市房地产交易所在银行开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根据合同约定条件,划转交易资金
交易当事人也可以签署自担风险声明书,按照合同约定,由双方自行决定交易资金支付方式
二、XX市房地产交易所应在银行开设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账号名称为[XX市房地产交易所]名称后加“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字样,该帐户专门用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支付
买房的购房资金在办理房屋所有权交易登记前可一次性存入也可分批存入
交易结算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不属于XX市房地产交易所的负债
交易结算资金不提现、不收取手续费
若有关部门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开户银行、XX市房地产交易所有义务出示证据以证明交易结算资金及其银行账户的性质
三、XX市房地产交易所应在银行按房产买卖的资金监管协议建立子账户,交易当事人应当向银行提供个人存款帐户用于资金划拨,子账户划拨时应当依据加盖有XX市房地产交易所开据的支取凭证支付
支取凭证应凭房产买卖双方签字的领款申请书开据,应有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签章;监管协议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而当事人一方不予配合的,XX市房地产交易可以直接开据支取凭证第1页共2页四、房产买方应将购房资金存入或转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的子账户
交易完成后,通过转账的方式划入房产卖方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