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行政服务制度为规范服务行为、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推动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XX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服务事项是指按照市政府要求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办理的各类行政许可项目、改变管理方式的项目和便民服务项目
第二条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进中心各类服务事项的确定与调整,并对行政服务事项的运行情况实施督办和协调
第三条服务事项确定、调整后,相关窗口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制订相应的内部运作程序和制度,制作《告知单》,并报中心审核
未经中心同意,不得自行修改《告知单》内容
已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服务事项,窗口单位不得在后方受理
第四条设立窗口的单位应当将下列事项的材料提交中心,由中心在网站上统一发布公告:(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及具体条款;(二)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数量、程序和期限;(三)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四)行政许可申请书需要采用的格式文本;(五)实施行政许可收费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和收费标准及批准机关;(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机构(窗口)名称和联系方式;(七)监督、举报电话;(八)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申请人要求窗口工作人员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当场予以说明、解释
第五条申请人到窗口后,窗口工作人员要按照文明、规范服务的要求认真负责地接待,并依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第1页共4页(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窗口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窗口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事项属于本窗口职权范围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条件及相关规定,并主动提供《告知单》;(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五)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