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简易化与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得失当前,审判机关正在进行的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其主要做法或方案是,对某些案件实行普通程序简易化和庭前证据展示,具体来说就是对某些案件主要是被告人认罪或基本认罪的案件,在开庭前在法院主审法官的主持下控辩双方相互展示己方所掌握的全部证据,并相互对对方的证据发表意见,对没有异议的证据由书记员记录在案,庭审时不再示证、质证,由合议庭直接认证
庭审在此基础上简化部分程序或删节某些具体环节,以快速审结案件,节省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法院方面称这是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公正与效率的重要途径
但是笔者认为,这项改革无论是从其依据的合法性、所要达到的预期目的以及实际可能出现的后果上都存在着极大的问题,如果真要按此实行的话,既不可能达到预期目的,也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后果,损害法院的公正形象,并最终损害我国现有的刚刚前进了一步的刑事诉讼体制
这是因为:一、普通程序简易化违背了我国现行基本法律的规定刑事诉讼的特定目的——准确惩罚犯罪,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要求刑事诉讼必须严格审慎地依法进行
我国1997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的一个最大进步就是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把惩罚犯罪与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同时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主要任务,并借鉴国外先进成熟的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对我国旧的刑事诉讼程序作了大幅度的修改,从法律制度上为上述我国刑事诉讼任务的实现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我国刑事诉讼的主要也是最高依据就是这部《刑事诉讼法》,一切刑事诉讼活动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审判活动作为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和最后一道关口更是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而法庭审理则是审判活动的中心,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最重要的阶段,同样应当更严格地依法进行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第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并用20个条文的篇幅对普通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除了少数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