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保护古生物化石,加强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植物等遗体化石或者遗迹化石
第三条国土资源部主管全国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在保护古生物化石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国家对下列古生物化石和古生物化石产地实行重点保护:(一)已经命名的古生物化石种属的模式标本;(二)保存完整或者较完整的稀有的古脊椎动物化石;(三)国内稀有或者在生物进化及分类中具有特殊意义的化石;(四)大型的或者集中赋存的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
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名录,由国土资源部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保护现场,并及时告知发现地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遇有重要发现,发现地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第七条国土资源部组织编制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
第八条对大型的或者集中赋存的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应第1页共3页当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古生物化石保护区
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分为国家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和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
古生物化石保护区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为了科学研究、教学和科学普及的需要,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内采掘古生物化石的,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在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采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