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航道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航道管理,改善通航条件,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在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下,开发利用航道,发展水运事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航道事业
第五条航道分为国家航道、地方航道和专用航道
第六条国家航道及其航道设施按海区和内河水系,由交通部或者交通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地方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管理
国家航道和地方航道上的过船建筑物,按照国务院规定管理
第二章航道的规划和建设第七条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结合水利水电、城市建设以及铁路、公路、水运发展规划和国家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制定
第八条国家航道发展规划由交通部编制,报国务院审查批准后实施
地方航道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实施,并抄报交通部备案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航道的发展规划,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审查批准后实施,并抄报交通部备案;必要时报交通部审查批准后实施
专用航道发展规划由专用航道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第1页共5页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各级水利电力主管部门编制河流流域规划和与航运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规划以及进行上述工程设计时,必须有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参加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编制渠化河流和人工运河航道发展规划和进行与水利水电有关的工程设计时,必须有同级水利电力主管部门参加
各级水利电力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编制上述规划,涉及运送木材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时,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