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工作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其所属各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生产和辅助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公司安全总监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全面负责
第五条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监督检查重大隐患的整改治理
第六条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人监管安全生产隐患的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报告
第八条安全质量环保部接到隐患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并跟踪到隐患得到治理,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九条隐患排查与治理所需的资金由公司从安全专项资金中解决,要保证有充足的资金整改治理隐患并落实到位
第十条安全质量环保部每月对公司隐患排查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隐患在未治理完成前必须每次都报,直至隐患整改治理完成
第十二条隐患整改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第1页共4页公司总经理、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做到五落实,既“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落实
第十三条对于重大隐患,各部门要在2小时内报公司安全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