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修厂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有计划地到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卫生检查视同正常出勤。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新进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三、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事部门应通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卫生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卫生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七、在设备使用、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第1页共8页察。八、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2、职业卫生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3、职业病诊断报告;4、对职业病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卫生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5、公司在职业卫生监护中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卫生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6、设备,设施的改进,隐患整改情况等。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资料;(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九、公司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十、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公司负担。公司(单位盖章)年月日第二篇: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企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第2页共8页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1.劳资部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2.劳资部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3.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4.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5.劳资部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