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论文提要: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是利用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为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提供一个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平台的制度。本文全面分析并论证我国刑事和解的价值基础及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并对我国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适用条件及相关配套机制提出了立法建议,以期为刑事和解制度提供充分的立法依据。全文共7723个字。关键词:刑事和解、价值分析、可行性、弊端、制度构建随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产生于西方的刑事和解制度,作为解决刑事纠纷的一种特殊机制被引入我国的刑事司法领域。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法律除了科以刑罚外,监狱、少管所、社区矫正等采取的教育、感化等矫正措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由于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集中关押教育,交叉感染性强,适用缓刑、假释、刑满释放后,被社会承认和接受度降低,因而再犯罪率较高。因而探索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意义重大。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简称vor),是指犯罪后经由调停人(通常是一名社会自愿人员)调解,使加害人和被害者直接相谈、协商、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和被害人的和睦关系,并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⑴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种恢复性司法制度。一、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分析(一)有利于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数额普遍较低,特别是当被告人被投入监狱服刑后,赔偿更是几乎不可能实现,使被害人承受着痛苦的煎熬和巨大的压力。一旦司法机关处理失当,被害人将会对司法机关产生不信任感,引发新的涉法涉诉上访,使得和谐的社会关心淡然无存。刑事和解以加害人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为适用条件,也即第1页共10页加害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个初步的认识,于是在和解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无需就责任归属问题进行争执,而直接就赔偿或损害恢复进行会商,再将赔偿或损害的恢复情况与在场的刑法进行对接,作为是否适用刑罚或如何适用刑罚的参考性条件。如此一来,加害人对被害人利益的恢复就变得极为积极主动,使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损害的损害得到极好的恢复。即使加害人是没有收入的未成年人,其父母等监护人也会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或相应的补偿,使被害人利益的恢复更加全面。刑事和解对被害人来说是一个犯罪创伤治疗过程,当然,被害人的报复欲望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压抑,有利于已经损害的社会关系的修复。(二)有利于整合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犯罪发生后,被害人和国家都是受害者,不同的是,被害人是一个具体的现实的利益个体,国家是一个抽象的利益体,代表着秩序和稳定。(2)在我看来,国家适用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本身隐含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国家适度放权使追诉效率大大提高,使社会矛盾降到最低,并促成和谐的社会状态。按照经济学的分析,法律的运行应当以最低的成本实现最大的效益和资源配置,刑事和解也不例外。在犯罪人认罪和双方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的刑事和解,是未成年人犯罪等某些案件避开了起诉、审判程序,快速有效地解决了责任归属问题,从而节省了司法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的司法资源支出。同时,使得有限的司法资源可以集中起来处理对社会破坏严重、影响较大的复杂案件,也使得在正式司法程序中的当事人获得较充分的司法资源,从而提高司法效率。(3)(三)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复归社会西方犯罪学理论中的"标签理论(labelingtheory)"其代表人物贝克尔提出"社会群体通过制定那些违背它们就会构成越轨行为的规则来创造越轨行为,并且将那些行为规则适用于特定的人,给他们贴上局外人的标签。"(4)根据这种观点,越轨行为不是个人实施行为的特性,而是别人将规则和制裁适用于犯罪人的结果。该理论认为对犯罪人遭受环境的影响不予考第2页共10页虑在内,认为犯罪人乃是遭受刑事司法机关"贴标签"所致。犯罪行为本身并不能引起"贴标签"的过程,只有犯罪人被刑事司法机关逮捕时,才开始了对他的标定过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