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禽管理制度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单位】农业部【颁布日期】19980105【实施日期】19980105一九九八年一月五日农业部发布【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新品种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农户(包括农场职工)自繁自用种畜禽除外
第三条种畜禽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持证上岗
【章名】第二章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第四条畜禽品种资源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级保护
国家级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名录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省级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名录由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动态监测体系、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和测定站等
第六条保种群禁止开展任何形式杂交
确因育种需要,按管理权限报批,批准后方可进行
【章名】第三章种畜禽进出口管理第七条种畜禽进出口品种名录,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种畜禽进出口的规划、计划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1页共5页第八条凡申请进出口种畜禽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种畜禽进出口审批表,经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关凭审批表办理有关手续
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进出口种畜禽进行技术审定或测定
【章名】第四章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第九条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
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划制定本地区相应的规划,包括本品种选育、新品种培育、经济杂交及配套系等良种繁育体系规划,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集体和个人培育畜禽新品种
第十条畜禽新品种审定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审定制度
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进行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