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报废管理制度唐山开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设备报废管理办法第一条【本办法的根据和宗旨】为规范唐山开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设备报废流程,加强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动态管理,加快设备技术更新的进程,提高设备管理水平,依据《开滦集团设备管理办法》和《唐山开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设备管理办法》,结合热电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唐山开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子、分公司的设备管理工作
公司机关和子、分公司从事与本办法相关的活动,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设备报废鉴定小组及职责】由技术部负责,组成有公司主管领导、设备管理、财务部、物资供应部、经营管理部及相关技术人员、使用单位参加的设备技术鉴定小组,负责做好待废设备的现场核实和技术鉴定工作
第四条【应及时报废的设备】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及时报废:①已提足折旧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设备,报请设备报废鉴定小组确定不再使用且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②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重置价值70%;③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危害人身安全和使用安全的,且进行改造不经济的;④耗能高、效率低,不如更新经济的;⑤遭受意外灾害,设备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⑥国家或政府部门明文规定,属于淘汰型产品或强制报废的
第五条【不予批准报废的设备】为防范不正当的资产损失,设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报废批准
①设备已办理让售及借出的;②设备主设备编号与实物不相符的;③设备尚在使用或修理待用的;④设备丢失、损坏未附原因、责任分析及处理报告的;⑤未按规定组织通过技术鉴定的;⑥设备无正当理由提前报废的;⑦曾申请报废但未予批准且原主要原因无实质改变
第六条【应提前报废的设备】对于下列情况的设备,没有达到使用年限也要对之进行报废
①按国家有关规定属强制报废(如交通车辆、锅炉、高污染、高耗能设备等),应注明国家有关强制报废规定的具体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