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隐患约谈制度各区县建工(设)局、各有关单位:《XX市建筑业企业法人(负责人)安全生产问责制实施办法(试行)》(宁建工字[2005]30号)自05年4月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确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遏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导则》和省建设厅、省建管局《XX省建筑施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约谈告诫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进一步完善XX市建筑施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本意见所称的建筑施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制,是指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建筑施工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赋予安全生产职责,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存在严重违反建设法律行为、致使本单位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它与建筑施工有关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有关责任单位)所进行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被问责的各有关单位应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各有关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问责:(一)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整改的;(二)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执法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或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进行整改或纠正,产生较大影响的;(三)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同一个工程发出一次停工通知或两次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仍不及时整改,继续施工的;(四)在建筑施工活动工程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五)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发生重伤2人以上安全事故的;(六)发生引起市民高度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事件的;(七)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开展不力的;(八)应当问责的其它情形
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市、区两级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