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制度问题:(一)、民法概述(二)、民事主体(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四)、民事权利(五)、民事责任(六)、诉讼时效讲授:一、民法概述:(一)、民法概念和特征:民法起源于简单商品经济获得相当发展程度的古代罗马社会。民法学界通说认为,民法一词系由罗马法的市民法延续而来。经过千百年来人类历史演进的陶冶,民法逐步成为调整世界各国不同社会形态下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2、特征:(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与一定社会的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从本质上讲,民法就是把一定社会的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只有充分、深刻地理解这一点,才能把握民法的精髓。(2)、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是民法同诸如行政法、劳动法等其他许多法律部门相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其中,财产所有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发生的前提和民事主体追求的直接后果;而财产流转关系又是财产所有关系实现的基本方法。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利益,在法律上体现为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等。身份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彼此存在的身份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利益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利益,在法律上体现为配偶权、亲权、监护权等。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是密切相关的。如某些人身关系是特定财产关系的前提条件,如亲属之间的身份权是亲属之间取得财产继承权的法定条件;如对人身权的侵害会直接给民事主体带来一定的财产损失等。(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落实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1、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2、平等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其基本法律要求是:(1)、不论何种民事主体,均有权依法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彼此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2)、民事主体在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均适用同一法律;(3)、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是须平等协商,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当事人;(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3、自愿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其基本内容: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干涉民事主体依法表达其自由意志或非法阻碍其实现民事权利。4、等价有偿原则:是商品经济中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民法通则》将等价有偿作为一向调整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财产流转关系中进行等价交换,取得财产权利应当支付对价。5、诚实信用原则。其要求是: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建立民事关系时必须将有关的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或欺骗对方当事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恪守信用,认真履行各自的民事义务;发生损害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