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与民争利还是为民谋利
近年来,国有企业饱受争议,国企“与民争利”的观点在众多媒体中频频出现,似乎已经成了不争的事实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国有企业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对于如何看待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以及国有企业是否“与民争利”等问题,关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健康发展,需要认真研究
一、国有企业不是“与民争利”而是“为民争利”所谓“与民争利”中的“民”可以有两种理解:一是指民众,二是指民营企业
因此,“与民争利”既可以理解为与民众争利,也可以理解为与民营企业争利
如果国有企业通过让广大消费者支付高价来获得高额垄断利润,并把垄断利润用于企业内部的分配,这样的“与民争利”要坚决反对
因此,政府要对煤、电油、气、水等的价格制定进行干预,不能完全由国有企业自己定价
国有企业在履行经济责任的同时,也要履行好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不能把营利目标建立在让民众支付高价的基础上
事实上,国企、特别是央企在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上的定价权是受国家严格控制的,如果完全按照市场机制来定价,人们早已不能享受目前煤、电、水等的低价
通常指责国有企业“与民争利”并非指它与民众争利,而是指与民营企业(主要是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争利
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以竞争来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率,正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的
因此,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只要是公平竞争,争利行为就无可指责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一直推动公平竞争,不断拓宽非公有制企业的经营领域,改善其投融资环境,以营造更好的竞争环境
通过不断推进改革,当前绝大多数领域都已允许非公有制企业进入
即使过去被认为应该由国家垄断经营的行业,包括一些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行业,实践证明,允许非公有制企业适当进入,可以促进竞争、提高效率
今后我国还会继续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