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老师法律知识培训讲座幼儿园老师法律知识培训讲座本次讲座的第一部分是关于《侵权责任法》中幼儿园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
根据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研究、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如果能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则不承担责任
而根据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研究、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法条解读方面,首先需要了解幼儿园承担责任的范围
在幼儿园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设施、生活设施中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都应由幼儿园承担责任
而在未成年人在校研究期间,无论是上课时间,还是课间休息时间以及午饭休息期间等,学校和教师对学生均负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
此外,未成年人的父母等监护人送其到幼儿园后,幼儿园在特定区域内(学校管辖范围内)和特定时间内(入校门起至出校门止),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
其次,需要了解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
导致在园学生人身损害发生的原因很多,比如因幼儿园的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管理、维护不当引起的人身损害;因幼儿园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教学用具或其他物品不合格引起的人身损害;因幼儿园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其他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学生间相互嬉戏、玩耍造成的人身损害;幼儿园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出现的人身损害;以及因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竞赛活动引起的人身损害等
最后,需要了解第三人侵权下的幼儿园的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在有第三人侵权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