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老师法律知识培训讲座幼儿园老师法律知识培训讲座本次讲座的第一部分是关于《侵权责任法》中幼儿园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根据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研究、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如果能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则不承担责任。而根据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研究、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法条解读方面,首先需要了解幼儿园承担责任的范围。在幼儿园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设施、生活设施中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都应由幼儿园承担责任。而在未成年人在校研究期间,无论是上课时间,还是课间休息时间以及午饭休息期间等,学校和教师对学生均负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此外,未成年人的父母等监护人送其到幼儿园后,幼儿园在特定区域内(学校管辖范围内)和特定时间内(入校门起至出校门止),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其次,需要了解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导致在园学生人身损害发生的原因很多,比如因幼儿园的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管理、维护不当引起的人身损害;因幼儿园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教学用具或其他物品不合格引起的人身损害;因幼儿园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其他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学生间相互嬉戏、玩耍造成的人身损害;幼儿园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出现的人身损害;以及因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竞赛活动引起的人身损害等。最后,需要了解第三人侵权下的幼儿园的补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在有第三人侵权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况下,除第三人承担赔偿损害责任外,有过错的幼儿园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不是连带责任,也不是按份责任。补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幼儿园存在过错,若不存在任何过错,则幼儿园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当然,如果该幼儿园向未成年学生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即在幼儿园与侵权的第三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关系,幼儿园可以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因为该第三人才是最终责任人。第二部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对事故处理的法律规定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应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如果有条件的话,学校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第十六条规定,如果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学校应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如果属于重大伤亡事故,教育行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七条规定,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处理工作,以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第十八条规定,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果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第十九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第二十条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受理的,应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最后,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第三部分:案例分析针对上述案例,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