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2020年第4期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人体基因编辑的法律规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出发石佳友刘欢摘要:人体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在给人类社会带来福祉的同时,也蕴含着潜在的技术风险和社会风险
我国公法就此问题的规制既存在规范上的漏洞,且由于其规范功能难以单独实现规制目标,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人体基因编辑的法律规制须借助于公私法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实现一体化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1款、第一千零八条和第一千零九条作为转介规范,可将公法规范中有关人体基因编辑规制的价值判断和规制目标融入私法体系之中,促成两者在价值上的融贯,较为妥善地调和了两者之间的规制目标,从而实现人体基因编辑领域的公私法协同和规制现代化
关键词:人体基因编辑;公法规制;私法规制;协同规制;治理现代化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447(2020)04-0090-09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立法研究”(19SFB2035)作者简介:石佳友,男,湖北武汉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杰出青年学者A岗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研究方向为民商法、比较法和欧洲法;刘欢,男,湖南永州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一、问题之说明(一)问题的提出随着近年来生命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基因疗法的兴起,人类逐渐能够置换或修饰人体基因,从而达到治疗或预防某种疾病,甚至后天增强人体在某一方面的特质之目的
这也使得人类按照自己的标准和意愿改变自身或设计后代成为可能
但是,这种通过基因编辑技术对人进行的“设计”或者“改造”前所未有地挑战了赋予人主体性地位的自然规律和社会法则,人与人之间绝对不平等的“潘多拉魔盒”也完全可能就此重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