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的定位《安全生产法》在劳动法体系中的地位在劳动法体系中,《安全生产法》属于劳动保护法(或称劳动安全卫生法),其地位依托于劳动保护法的地位
劳动保护法直接以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为保护对象,由此决定其在劳动法体系中无可争辩地处于首要地位
这是因为劳动关系以劳动力为核心要素,而劳动力以劳动者人身为载体,只有在劳动者人身处于安全和健康的状况下,劳动力的再生产和使用才可以持续和正常地进行;并且,在劳动者利益的总体结构中,人身安全和健康比其他利益地位更重要
所以,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是劳动法保护的首要对象
历史表明,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是从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开始的,劳动法起源于对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保护
例如,被视为现代劳动立法开端的是1802年英国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就其内容而言,实际上是一部劳动保护法规;至于其他国家最先颁布的也是专门性劳动保护法规,或者是以劳动保护为主要内容的劳动法规
在劳动法律的制度体系中,劳动安全卫生法的地位,可作如下图示:实体法程序法劳动条件基准(含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劳动监察(劳动安全卫生监察)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察劳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上图表明,劳动安全卫生法所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一方面,作为劳动条件基准,其地位和效力高于集体合同、劳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需要通过集体合同、劳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得以落实;另一方面,作为强行性实体法,需要由劳动监察(尤其是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等程序法来保障其实施
在劳动法律的形式(规范性文件)体系中,劳动安全卫生法的地位,可作如下图示:第1页共4页《宪法》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3条);国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第42条)
《劳动法》如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专门法律劳动安全卫生法律相关法律《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