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的定位《安全生产法》在劳动法体系中的地位在劳动法体系中,《安全生产法》属于劳动保护法(或称劳动安全卫生法),其地位依托于劳动保护法的地位。劳动保护法直接以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为保护对象,由此决定其在劳动法体系中无可争辩地处于首要地位。这是因为劳动关系以劳动力为核心要素,而劳动力以劳动者人身为载体,只有在劳动者人身处于安全和健康的状况下,劳动力的再生产和使用才可以持续和正常地进行;并且,在劳动者利益的总体结构中,人身安全和健康比其他利益地位更重要。所以,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是劳动法保护的首要对象。历史表明,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是从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开始的,劳动法起源于对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保护。例如,被视为现代劳动立法开端的是1802年英国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就其内容而言,实际上是一部劳动保护法规;至于其他国家最先颁布的也是专门性劳动保护法规,或者是以劳动保护为主要内容的劳动法规。在劳动法律的制度体系中,劳动安全卫生法的地位,可作如下图示:实体法程序法劳动条件基准(含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劳动监察(劳动安全卫生监察)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察劳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上图表明,劳动安全卫生法所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一方面,作为劳动条件基准,其地位和效力高于集体合同、劳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需要通过集体合同、劳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得以落实;另一方面,作为强行性实体法,需要由劳动监察(尤其是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等程序法来保障其实施。在劳动法律的形式(规范性文件)体系中,劳动安全卫生法的地位,可作如下图示:第1页共4页《宪法》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3条);国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第42条)。《劳动法》如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专门法律劳动安全卫生法律相关法律《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如《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建筑法》、《煤炭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中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上图表明,《安全生产法》是劳动法体系中关于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应当以《宪法》和《劳动法》为依据,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矿山安全法》与《安全生产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职业病防治法》是劳动法体系中关于劳动卫生的综合性法律,与《安全生产法》处于并列地位。《安全生产法》对劳动法的超越《安全生产法》已超出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部门,仅适用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而《安全生产法》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其中,生产经营单位已超出用人单位的外延,从业人员已超出劳动者的外延。就是说,安全生产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界限,更不以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为界限。任何生产经营单位,无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都应当承担安全生产义务;只要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无论是否具有劳动者资格,都应当受安全生产法的保护,即使是劳改(劳教)单位的劳改(劳教)人员,也不例外。还值得注意的是,《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突破了主体合格与否的界限。在劳动法实施第2页共4页的实践中,有一种观点和做法是,劳动法只适用于合格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合格的劳动关系作为民事雇佣关系适用民法而不适用劳动法。而适用民法较之适用劳动法,对雇主来说意味着用工成本的降低,故将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关系排斥于劳动法适用范围之外,无异于激励非法用工主体或非法用工。同理,《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条将“矿山”定义为“在依法批准的XX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将“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定义为“在依法批准的XX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在实践中被作为是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