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推荐5篇)第一篇: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一、概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均属于国家特殊强制管理的药品。特殊药品是否得到合理使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能否安全用药、身心健康能否得到保障、患者的生活质量能否得到提高等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疾病种类排位的变化,尤其是肿瘤病例以倍数增加等现状对特殊药品的需求和使用产生了巨大的变化和影响,对特殊药品管理,尤其是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带来了新的问题。1985年,我国加入了联合国《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一九七一年精神药物公约》,国务院先后于1987年和1988年颁布了《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以便加强毒、麻药品的管理,随着社会的国家对药品管理的加强,国务院于2002年2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进行了修订,并于同年8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从而使我国的药品管理走上了更加规范化的历程。但是,很多权威专家认为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对特殊药品的管理、法律责任、罚责与旧的管理办法力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于是,国务院又制定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并经2005年7月26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5年8月3日颁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卫生部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等指令性文件。二、医疗机构在贯彻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过程中应格外引起注意的几个方面:1、医生的责任大大加强:新《条例》出台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审批程序麻烦,患者需提供规定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书应载明诊断情况、疼痛程度和建议使用的麻醉药品类别等),到当地县(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需提供患者本人的户口簿;患者本人的身份证;由患者亲属或监护人代办“专用卡”的,还应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领取“麻醉药品专用卡”后方可到指定医院开取麻醉药品。而新的《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实际上就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权给了医生,这就大大加强了医生的责任。《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第1页共4页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使用地域受限:新《条例》出台前,因病情需要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的患者,需凭具有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报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备案机关在“专用卡”上注明“可供应麻醉药品注射剂”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供应,供应数量也可根据情况适当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