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程序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0-01-01生效日期:2000-01-01发布部门:发布文号: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程序规定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的基本程序,并为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指导
1.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航空器发生的飞行事故的调查
2.参照文件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b.国际民航公约附件一三《民用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c.《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一395;d.《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标准》GB一14648一93;e.国际民航组织文件《航空器事故和事故调查手册》DOC9756-AN/965
3.基本要求3.1事故调查的目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查明事故原因,提出保障安全的建议,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3.2事故调查的原则3.2.1独立调查原则事故调查必须独立进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
3.2.2客观调查原则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不得带有主观倾向性
3.2.3深入调查原则事故调查除了应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其它原因,并深入分析产生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设计、制造、运行、维修和人员训练,以及政府行政规章和企业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方面的缺陷等
3.2.4全面调查原则事故调查不但应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的各种原因和产生因素,还应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关、但在事故中暴露出来或者在调查中发现的、在其他情况下可能对飞行安全构成威胁的所有问题
3.3事故等级的确定在查明飞行事故的人员伤亡情况和航空器的损坏情况后,根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14648-93)的规定,最终确定事故等级
飞行事故分为:a.特别重大飞行事故;b.重大飞行事故;c.一般飞行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