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规健康---卫生法规基本原则
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执业职责
第十节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8日通过,1999年5月1日实施
一、考试和注册1、考试条件:(1)执业医师:①本科,试用期满1年;②助理医师,高等学历(大专),工作满二年;助理医师,中档学历(中专),工作满五年;③七年制或八年制---毕业当年
(2)助理医师:①大专或中专,工作满一年;②中医类学徒满三年或数年,考核合格能够报考
2、注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证
3、准予注册: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
4、不予注册:自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①刑罚不满两年②吊销不满两年③不具民事能力④其它不适宜情形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阐明理由
5、注销注册:①死亡或者宣布失踪;②受刑事处分的;③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分的;④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⑤中断执业满两年;⑥其它不适宜情形
6、被注销有异议----告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人申请复议或上诉;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7、不予注册有异议---15日内上诉8、重新申请注册人需接受3-6个月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才准予注册9、申请个体行医,须在注册医疗机构工作满五年,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二、执业规则1、医师权利:(1)在注册的执业范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对应的医学证明文献,选择合理的医疗、防止、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原则,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称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酬劳和津贴.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