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海运承运人法律责任对比及我国采取的原则朱建超指导老师:万飞摘要:随着“ 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计划的开展,中国对外贸易势必迎来一个新的春天。如今国际贸易运输方式还是以海运为主,国际海运的公约目前主要有代表发达国家利益的《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代表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汉堡规则》和近年来新出台的《鹿特丹规则》。由于《鹿特丹规则》之前的各个公约都有不同的保护倾向,因此不同的国家会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加入不同的公约,也有部分国家没有加入任何一个公约,中国就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维斯比规则》是在《海牙规则》基础上发展而来,我国学术界常把二者合称为《海牙- 维斯比规则》。故本文主要从《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进行比较,先介绍各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然后对比分析各公约的具体规定,主要从责任主体、责任期间、承运人义务、责任基础以及责任限制五个方面进行比较,最后谈谈《鹿特丹规则》的影响以及我国应采取的原则,从国际上海运公约的制度设计中得到启发,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从而推动我国海运事业的发展。关键词: 国际海运;制度演变;承运人责任;鹿特丹规则;原则一、国际海上运输法律制度概况19 世纪中叶的英国乃当时海上运输的霸主,代表承运人的利益,控制着整个海运的命脉。 加之当时的英国确立合同自由的原则,承运人因此而可以通过和货方协商的方式来降低自己的责任。 由于其垄断地位, 承运人开始滥用权利。 因此有学者评论说:“承运人除收取运费以外,似乎已无其他责任可言”。[1] 与此相对的美国则代表货主利益,为保护自身利益, 美国国会议员哈特提交了一项限制承运人免责事项的议案,导致了《哈特法》 的诞生。 后来以《哈特法》 为蓝本,1924 年 8 月《海牙规则》[2] 正式问世。二战后, 代表货方利益的发展中国家力量壮大,为维护其自身利益, 要求修改海运规则,因此加大承运人责任的《汉堡规则》于1978 年 3 月应运而生,并于1992年 11 月 1 日正式生效。《鹿特丹规则》以前的三大公约基本上分成两派,分别代表船方和货方的利益,在归责原则、 责任范围、 责任限制等很多方面的规定各不相同,导致了公约适用上的混乱,因此对国际海运事业的发展极为不利。为了统一国际海运立法, 2008 年 12 月,新公约《鹿特丹规则》 经联合国大会审议并顺利通过,并在 2009 年 9 月 23 日正式签2 署发布。直到今日,现有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