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托运人自装铁路运输发生货损应负举证责任发布时间:2024-09-21 12:20:15裁判要旨托运人组织装车的铁路运输发生货损,如到站时货车外观无异状,则托运人(或收货人)应举证证明货损发生在运输过程中,或证明交付运输时货物是符合运输条件的,否则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案 情2004 年 5 月 20 日,托运人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将 1200 件、60000 公斤大米交铁路佳木斯站运至杭州南星桥站,承运方式为整车直达,装车方式为托运人自装,并办理了保价运输,保价额为 14 万元(货物实际价值 16.2 万元),货物运到期限为 15 天,收货人为大米购买人宁军。6 月 2 日,货到南星桥站。6 月 4 日,南星桥站卸车。卸前检查车辆篷布苫盖良好,无异状,卸时发现车厢底部有 200 件大米不同程度受潮,6 月 8 日原告提货时发现受潮霉变数为 253 件,南星桥站分别编制了货运记录。经南星桥站与宁军确认,253 件受潮大米的实际损失为 30992.5 元。因铁路承运人对上述损失不予赔偿,宁军遂将到站南星桥站所隶属的艮山门站和上海铁路局杭州铁路分局诉至法院。宁军认为,铁路承运人接收货物后,应在约定期限内将货物安全运送到目的地。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对运输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能证明自己存在免责事由,否则即应赔偿原告上述 253 件货物的损失 30992.5 元。两被告作为铁路统一承运人的到站和分局,应对上述损失予以赔付。两被告对大米受损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该批货物系托运人自装,承托运双方凭篷布现状交接。到站卸货时篷布苫盖良好,无异状。承运人无任何造成大米可能受潮的情形,故完全为托运人责任,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裁 决2004 年 12 月 17 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根据《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四十七条、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上海铁路局杭州铁路分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宁军货物损失费 6 492.5 元,驳回宁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宁军不服,提出上诉。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 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如何理解和分配本案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和承运人的举证责任。铁路法第十七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即铁路承运人对自接受承运时起至交付时止的货物承担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