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计生统计工作的几点说明为进一步做我县计生统计工作,针对目前与公安落户资料比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经与上级计生部门领导沟通,现将有关情况如下做说明:一、关于与公安落户资料比对中出现的有关情况说明凡辖区内公安已落户的考核年度出生,要按照计划生育统计口径要求进行统计管理:1、属本乡(镇)、街道管理的,要及时录入全员信息系统,不允许出现一例漏统漏报现象;2、属县内其它乡(镇)、街道管理的要做好沟通协调,确保全县不出现漏报现象;3、属外县或外地市管理的,按要求与外县或外地市做好交接,要有交接函。在省、市考核中,凡被考核的乡(镇)、街道,要及时上报出生已落户但未在本辖区上报的出生落户人员的书面材料(含乡外县内和县外),要说明未纳入管理的原因。附:1、计划生育统计口径及填表说明2、《村计划生育信息报告单》填表说明1计划生育统计口径及填表说明一、填表单位及资料来源报表起报单位为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县(市、区)及县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员会)逐级汇总、上报,直至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所填报的数据,来源于所辖的村(居)委会和有关企事业单位以及行政机关填写的《计划生育信息报告单》;县及县以上人口计生局(委)所填报表的数据,来源于下一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报表数据。二、统计对象统计对象为填报单位所辖行政区域内具有中国国籍的常住人口,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以及其它保密单位内的有关人员除外。常住人口包括:(一)常住在本地,户口(不含临时户口)在本地的人。(二)常住在本地,户口待定的人。(三)户口不在本地,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常住趋势的人。农村妇女婚嫁后,在婆家所在地统计(男到女家落户者除外);城市妇女嫁入农村或农村妇女嫁入城市的,在妇女居住地统计;除婚嫁外,农村其它有常住趋势的特殊情况,由本人所在的行政区统计。在城市市区(含区所辖农村)内人户分离的,由现居住地统计。对有常住趋势的特殊人群,常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要利用信息交换平台,及时进行信息通报,做到不重不漏。(四)新生婴儿,由其生母所在地统计;收养的婴儿视为养母(父)所生,除出生地已经正式上报外,当年收养的孩子,无论是否当年出生,均按当年出生统计。三、报表统计期限上一年10月1日0时至当年9月30日24时。四、上报时间(一)年报:乡级计生办应当在10月10日前将报表报至县计生局;县计生局应当在10月15日之前将报表报至市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委应当在10月20日之前将报表报至省人口计生委。2(二)月报:乡级计生办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报表报至县计生局;市人口计生委于每年4月15日之前将上月报表报至省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委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月报由县报市的次数和时间。五、填报要求(一)每张表的第一行(合计行),填写本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数据,从第二行开始,逐行填写下一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数据。(二)报表填写完毕,填表人需签字,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上报。六、统计口径及填报说明(一)《人口自然变动情况表》(年报表1)1、“总人口”为填报单位所辖行政区域内全部统计对象的总数。“期初总人口”指上年10月1日0时的人口数;“期末总人口”指当年9月30日24时的人口数。上一年期末总人口即为下一年期初总人口。期末总人口=期初总人口+出生人数-死亡人数+迁入人数-迁出人数2、“出生人数”为统计期内所有统计对象所生育的活产婴儿的总数。出生胎儿只要脱离母体时有过呼吸、心脏跳动、脐带搏动或随意肌收缩等任何一种生命现象的均列入出生统计。对刚出生又死亡的婴儿,既要统计出生,又要统计死亡。表中:(3)=(6)+(10)+(14);(4)=(7)+(11)+(15);(5)=(8)+(12)+(16)3、“出生孩次”(一孩、二孩、多孩)指婴儿出生时在其父母所有现存孩子(包含收养、过继及前妻前夫留下的孩子)中的排列顺序。双胞胎或多胞胎婴儿的孩次应递进计算。表中:(6)=(7)+(8);(10)=(11)+(12);(14)=(15)+(16)4、“政策内生育”指孩子出生时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