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 号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 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 号 【发布日期】2005-01-10 【生效日期】2005-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经2004 年12 月24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
二○○五年一月十日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凭考试结果和相关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